贸易政策措施主要可以划分为以下几大类别:

一、 限制进口措施 国家主要利用关税与非关税措施来限制外国商品进口,防止外国商品对本国产业造成冲击:

  • 关税措施:这是限制进口的重要手段。关税可以根据多种标准进行分类,例如按征收对象分(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按进口税的优惠程度分(最惠国税、普惠税和特惠税),按征收目的分(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按征收方法分(从量税、从价税、选择税和复合税),以及按征税的主次程序分(进口正税和进口附加税)。衡量关税保护程度的两个重要指标是名义保护率和有效保护率。
  • 非关税壁垒:这是进口保护政策的另一主要方式,分为传统和新兴两类。
    • 传统非关税壁垒 主要通过直接的数量限制或采取国内措施来阻挡进口,常见手段包括进口配额制、自动出口限额制、进口许可证制、外汇管制、最低进口限价、进口押金制、海关估价等。
    • 新兴非关税壁垒 则多以保护环境、消费者、劳动者和劳动环境为理由,具有外在的合法性与内在的隐蔽性,近年来不断涌现,主要包括技术性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社会壁垒和动物福利壁垒等。

二、 鼓励出口与限制出口措施

  • 鼓励出口政策:政府通过给予各种优惠和补贴来增强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具体手段包括:财政政策(以出口补贴和生产补贴为主)、信贷政策(主要体现为出口信贷、出口信贷国家担保等)、倾销政策(主要是商品倾销和外汇倾销),以及设立促进贸易机构和海外促销等组织政策。
  • 限制出口政策(出口管制):出于政治、经济、军事或保护国内战略物资和紧缺资源的目的,政府也会通过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对特定商品的出口规模进行限制。常见的管制措施包括国家专营、征收高额出口税、出口配额、出口禁运等,其中最常见的是出口许可证。

三、 国际贸易救济政策 当本国经济受到损害或损害威胁时,国家会采取救济措施提供救济,这在现实中也逐渐演变成了一种新的国际贸易壁垒。主要包括三种形式:

四、 设立经济特区与参与国际贸易条约

  • 经济特区:作为促进出口、发展对外贸易的另一大政策,国家通过兴办经济特区来引进先进技术和资本。特殊经济区的主要形式包括自由港、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自由边境区、过境区、综合型经济特区和科技型经济特区等。
  • 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各国还通过多边或双边形式与其他国家签订贸易条约,以建立、稳定和加强对外贸易关系。

第二节 进口贸易措施

一、 关税 (Tariffs)

1. 关税的四大核心特点与作用 关税是主权国家最重要、最常用的对外贸易政策措施。它不仅具有强制性、无偿性与预定性这三大税收的普遍特性,更是一种间接税,因为税款往往由出口商垫付,最终通过商品加价的方式转嫁给消费者。 在实际应用中,关税发挥着四大作用:

  • 财政作用:最初目的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尽管在发达国家这一比重已大幅下降,但对许多发展中国家仍是重要收入来源。
  • 保护作用:这是当前关税最重要的作用(又称关税壁垒),通过提高进口成本、降低外国产品竞争力,来保护国内处于早期发展阶段的产业或应对激烈的国际竞争。
  • 调节作用:国家通过调整关税结构来调节国内供给和产业结构,例如对国内能大量生产的商品制定高关税,对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技术设备或生活必需品制定低关税。
  • 涉外作用:关税是国家外交政策的体现,通过关税调整可影响国际关系和加强国际合作。

2. 关税的细分种类

  • 按征收对象分:
    • 进口税:分为普通进口关税(针对未签订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国家,税率较高)和优惠进口关税(包括最惠国税、普惠税和特惠税,其中普惠税是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的非互惠优惠)。
    • 出口税:多数国家为鼓励出口不征收,但部分发展中国家为保护国内稀缺资源(如我国的生丝、有色金属)或增加收入而征收。
    • 过境税:随着交通发展,多数国家已取消。
  • 按征税方法分:
    • 从量税:按商品的重量、数量等物理单位征收(公式:进口商品数量×每单位从量税)。在商品价格下跌时,由于税额固定,其保护作用反而增强。
    • 从价税:按商品完税价格的百分比征收(公式:进出口商品总值×从价税率)。这是关税的主要征收形式,税负合理,但商品价格下跌时税收和保护作用会减弱。
    • 混合税与选择税:前者是同时采用从量和从价计征;后者是针对同一种商品设定从价和从量两种税率,海关通常选择税额较高的一种征收,以增强保护。
      • 埃及对进口钢材采用了“从价税 + 最低从量税”的组合方式。这意味着,海关在征税时会比较两者,取其中较高者征收。

  • 按征收主次程序分:分为法定税率的进口正税,以及为了抵制倾销或补贴等临时加征的进口附加税(如反补贴税、反倾销税)。

3. 关税保护度(名义保护率 vs 有效保护率) 这是衡量一国关税保护程度的两个重要科学指标,两者的区别是教学和理解的难点:

  • 名义保护率 (NRP):衡量对最终产品的保护。计算公式为 (其中 P 为国内市场价格,P 为国际市场价格)。它只反映了对最终产品征收关税后产生的价格效果,忽略了对原材料等中间投入品征税的影响。
  • 有效保护率 (ERP):衡量整体关税结构对产业实际加工增值部分的保护。计算公式为 (其中 V 代表征收关税后进口品的国内生产附加值,V 代表自由贸易下的国内生产附加值)。
    • 核心逻辑:如果对原材料(中间产品)也征收高关税,会增加最终产品的生产成本,从而抵消掉对最终产品的保护效果。当最终产品的名义税率大于中间产品名义税率时,最终产品的有效保护率会大于其名义保护率,起到真正的保护作用;反之,若中间产品税率过高,甚至会出现“负保护”的情况。
    • 假设生产一辆汽车:

      • 自由贸易下:成品价20万,进口零部件成本12万 → 增值V = 8万

      • 征税后:成品关税25% → 国内售价25万;零部件关税降至5% → 进口成本12.6万

      • 征税后增值V’ = 25 – 12.6 = 12.4万

      • 有效保护率ERP = (12.4 – 8) / 8 = 55%


二、 非关税壁垒 (Non-tariff Barriers)

非关税壁垒指除关税外的一切直接或间接限制进口的措施。与关税相比,它更具灵活性(行政程序简单,可随时变更)、直接有效性(直接限制数量,比关税抬高价格更绝对),以及隐蔽性和歧视性(规章繁杂、不公开,常针对特定国家)。

1. 传统的非关税壁垒(直接与间接限制)

  • 直接限制措施:
    • 进口配额制:规定最高限额。分为绝对配额(达到额度绝对不准进,分为针对全球的“全球配额”和针对特定国家的“国别配额”)和关税配额(不绝对禁止,但限额内的商品享受低税或免税,超出的部分则征收极高的惩罚性关税)。
    • 自动出口限额 (VER):这是进口国迫于国内产业压力,迫使出口国“自愿”限制出口数量。虽然名义上是出口国主动,实质上是进口配额制的变种。包含非协定和协定(通过双边或多边谈判达成,如《多种纤维协议》)两种形式。
    • 进口许可证制:商品必须申领许可证才能进口。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由于事先不公布总额度,政府可根据个别情况决定是否发放,因此比有定额的许可证更具灵活性和隐蔽性。
  • 间接限制措施:
    • 通过外汇管制控制外汇买卖来卡住进口商的资金;通过最低进口限价防止低价商品倾销;通过要求进口商提前无息存入大笔资金的进口押金制来增加其资金负担;以及海关故意抬高商品价格以增加税收的专断海关估价。

2. 新兴的非关税壁垒(披着合法外衣的技术战) 由于传统数量限制被世界贸易组织严格约束,新兴壁垒多以保护生命、环境为名,其内在的隐蔽性更强:

  • 技术性贸易壁垒 (TBT):包括安全壁垒、卫生壁垒、包装标识壁垒和信息技术壁垒等。进口国通过制定繁杂苛刻的技术法规、标准和认证程序来阻碍进口。例如,发达国家凭借技术优势设定的高标准,往往令发展中国家难以企及。《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试图规范此类行为,但各国标准的差异仍是巨大的贸易障碍。
  • SPS协议措施(动植物卫生检疫):与TBT并列,但管辖范围不同。SPS专门针对食品安全与动植物卫生(如农药残留、添加剂、病虫害),而TBT管辖除了这些之外的其他技术法规(如瓶装饮料的瓶子大小、形状等)。
  • 绿色贸易壁垒:以生态保护为由,包括要求符合复杂的环保标志(如德国的“蓝色天使”)、可回收的环保包装制度,以及苛刻的绿色卫生检疫标准。
  • 社会壁垒(劳工壁垒):发达国家以社会责任、保护劳动者权益为借口,限制发展中国家利用低劳动力成本优势生产的劳动密集型产品进口。
  • 动物福利壁垒:以动物的饲养空间、宰杀过程中是否减轻痛苦等作为衡量准予进口的标准,例如欧盟曾以没有考虑生猪的动物福利(运输途中没有按规定休息)为由拒绝他国肉类进口。

第三节 出口贸易措施

国家对出口贸易的干预主要围绕两个方向:鼓励出口(为了带动国内经济增长、扩大进口能力)和限制出口(出于政治、经济、军事等特殊原因)。


一、 鼓励出口的政策措施

为了降低本国出口商品价格、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各国政府采取了多种手段:

1. 出口补贴 (Export Subsidy) 这是政府直接针对出口环节给予的财务优惠。

  • 直接补贴:政府直接掏出真金白银(现金补贴或奖励金)给出口厂商。例如,当国内农产品价格高于国际市场时,按国际价格出口必亏,政府就会将差价补偿给出口商。
  • 间接补贴(隐蔽性补贴):不直接给钱,但通过减免税收(如退还国内货物税或原料进口税)、提供廉价运输、低息贷款、优惠汇率等方式变相降低出口成本。

2. 对出口产业的生产补贴 (Production Subsidy) 这是政府对生产单位单方面的收入转移,目的是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分为直接补贴(如贷款贴息)和间接补贴(如区域性支持、研发资金)。

  • 与出口补贴的区别
    • 对象不同:出口补贴仅针对“出口产品”;而生产补贴针对“整个企业”,无论其产品是内销还是外销,都能享受。
    • 对国内价格影响不同:出口补贴会导致商品更多地流向国外,国内供应减少,从而导致国内物价上涨;生产补贴对国内价格的影响则取决于它引起的供给变化。
    • 国际规制限制不同:世贸组织对出口补贴属于“禁止性补贴”,限制极严;而生产补贴如果不在“黄箱”限制内,则受到的约束较小,因此多国现在更倾向于使用生产补贴。

3. 倾销政策 (Dumping) 倾销是指以低于国内市场价格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在国外市场抛售商品。

  • 商品倾销的分类:
    • 偶然性倾销:为了清仓换季而短时间降价抛售,进口国消费者能获利,通常较少引发反制。
    • 间歇性或掠夺性倾销:这是打击重点。企业以极低价格恶意竞争,目的是击垮对手、垄断市场,之后再大幅提价。这严重损害进口国利益,通常会遭到反倾销税的制裁。
    • 长期性倾销:长期以低价在国外销售。这通常只有在具备“规模经济”或国家提供出口补贴的条件下才能实现。
  • 外汇倾销:利用本国货币贬值来扩大出口。本币贬值会让本国商品在国外的外币标价下降,从而显得更便宜。

4. 出口信贷 (Export Credit) 国家通过银行向本国出口商或外国进口商提供优惠贷款,解决资金周转困难。

  • 卖方信贷:本国银行把钱借给本国出口商。这样出口商就有资金垫付,可以允许外国进口商“延期付款”(一般进口商先付15%-20%定金,剩余分期偿还),以此来吸引国外买家。
  • 买方信贷:本国银行直接把钱借给外国进口商(或进口国银行)。这种贷款的条件是必须用来购买本国的商品。这种方式在成套设备、大型机器的交易中很常见,因为它把“货价”和“信贷费用”分开,买方更容易看清真实的货物价格。

5.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 商业保险通常不保跨国贸易中的某些大风险,因此国家设立专门机构提供担保。

6. 促进出口的组织措施

  • 设立专门的贸易促进机构,提供情报研判和咨询。
  • 开展营销活动,如举办国际博览会、建立政府间的贸易磋商机制以消除他国的贸易壁垒。

二、 限制出口的政策措施(出口管制)

虽然鼓励出口是主流,但在特定情况下,国家也会实行“出口管制”。

1. 出口管制的对象 通常针对以下几类敏感或特殊商品:

  • 战略物资:武器、军舰、尖端高新技术设备等。
  • 国内紧缺物资:为保障本国经济,对国内供应不足的能源、原材料及半成品进行管制。
  • 自动出口限制协议涉及的产品:如早期美日贸易摩擦中,日本被迫限制对美出口的汽车、钢铁等。
  • 跨国垄断商品:如果在国际上占主导地位,国家会通过控制出口量来维持“垄断高价”(如OPEC对石油的控制)。
  • 被经济制裁国家的出口商品:作为政治或经济惩罚手段。

2. 出口管制的形式

  • 单方面出口管制:一国自主设立法规和执行机构,列出管制清单,出口商必须申请许可。
  • 多方面出口管制:几个国家联合起来统一管制。典型例子是冷战时期的“巴统”(巴黎统筹委员会),协调对社会主义国家的禁运。

3. 出口管制的具体措施

  • 出口税:极少使用,仅为了保护国内枯竭资源或保证国内加工业的原料需求(如我国对生丝、有色金属征收出口税)。
  • 出口许可证:最常用且有效的手段。被列入清单的商品必须向国家机关申报并获批后才能出口。
  • 出口配额:规定某商品在一定时期的最高出口量或金额。很多时候是由政府直接分配,或者通过招标方式(企业缴纳保证金)来分配。
  • 出口禁运:最严厉的惩罚性措施。分为战略禁运(针对武器、高科技)、综合贸易禁运(全面断绝往来)和专项贸易禁运(针对特定民生物资如粮食)。

第四节 国内支持政策

在国际农产品贸易中,政府对农业的国内支持(补贴)是导致国际市场价格扭曲的主要原因。为此,《农业协议》制定了严格的约束规则。

一、“绿箱”政策措施 (Green Box Measures)

“绿箱”政策是指没有或仅有最微小的贸易扭曲作用的农业支持补贴。

  • 两大基本前提条件:
    1. 必须是政府通过公共资金(即政府财政支出)提供的支持,不能涉及将消费者的钱转移给农民。
    2. 不能对农业生产者提供价格支持(即不能干预农产品的市场价格)。
  • 政策待遇:因为它们不引起不公平竞争,所以《农业协议》规定,只要符合上述条件,成员方不必承担削减义务,可以随时采取甚至增加投入来实现农业现代化。
  • 包含的11项具体内容(我国的分类):
    • 一般性农业服务:包括农业科研、病虫害控制、农业科技人员培训、技术推广与咨询、检验服务、市场促销、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
    • 粮食安全与援助:为保障粮食安全提供的储存补贴,以及国内粮食援助补贴。
    • 收入支持(与生产不挂钩):不挂钩的农民收入支持、收入保险和收入安全网计划中的政府资金参与。
    • 灾害与调整援助:自然灾害救济支付、农业生产者退休或转业补贴、通过资源停用计划(如退耕还林)提供的结构调整援助、通过投资援助提供的结构调整援助、环境保护补贴、地区发展补贴等。

二、“黄箱”政策措施 (Amber Box Measures)

与“绿箱”相反,“黄箱”政策是指会引起农产品生产和贸易扭曲的补贴。

  • 核心特征:政府对农产品进行直接的价格干预,或者提供直接与当期生产挂钩的农民收入补贴(如种子、肥料、灌溉等农业投入品补贴)。由于这些补贴刺激了生产,形成了贸易壁垒,因此必须承担约束和削减义务。
  • 综合支持总量(AMS):WTO规定,黄箱补贴的总额被称为“综合支持总量(AMS)”,各成员方必须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比例对其进行削减。
  • “黄箱”的具体分类(以我国为例):
    1. 市场价格支持措施:这是最典型的黄箱。其计算公式为:(固定外部参考价格 – 政府实际收购价格) × 符合政府实际收购产品的数量。例如政府以高于世界市场价格(参考价)收购小麦。
    2. 与生产挂钩的非豁免直接支付:比如农村开荒补助费、造林补助费、林木病虫害防治补助费等。
    3. 农业投入品的价差补贴:政府为降低农民成本,对农业生产资料提供的补贴。例如化肥价差补贴、农药价差补贴、农业用塑料薄膜价差补贴等。

三、“蓝箱”政策措施 (Blue Box Measures)

“蓝箱”是价格支持的特例,本质上属于“黄箱”范畴,但作为妥协产物获得了豁免削减的待遇。

  • 核心机制:它指的是与生产限制计划相联系的直接支付。也就是说,政府给你发与生产挂钩的补贴,但前提是你必须限制或缩减生产规模,从而抵消了补贴带来的“过度生产”和“贸易扭曲”效应。
  • 实行“蓝箱”必须满足的三个条件之一:
    1. 按农作物固定面积和产量提供的补贴。
    2. 根据基期生产水平的85%或以下提供的补贴(明确要求减产)。
    3. 如果是牲畜,必须是按固定头数提供的补贴。

四、两项重要的豁免条款

除了上述“箱子”,WTO还开了两道“口子”,允许部分原本属于黄箱的补贴免于削减:

1. 微量支持措施 (De minimis)

  • 原理:如果一国实施的“黄箱”补贴金额极小(即达到了“最低减让标准”),不足以对国际贸易造成显著影响,就可以不计入综合支持总量(AMS),免予削减。
  • 具体标准(双标准计算):
    • 特定产品支持:如果对某一种特定农产品的补贴,不超过该产品当年总产值的 5%(发达国家) 或 10%(发展中国家或地区)。
    • 非特定产品支持:如果普惠性的农业支持补贴总额,不超过当年全国农业总产值的 5%(发达国家) 或 10%(发展中国家或地区)。
    • 注意:如果一旦超过这个门槛(5%或10%),那么哪怕只超了0.1%,这笔钱也不能享受微量豁免,必须全额打入“黄箱”进行削减。

2. 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 (S&D)

  • 原理:专门为了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国情,鼓励其农业和农村发展而设立的豁免条款。
  • 豁免的三类补贴:
    1. 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普遍获得的农业投资补贴。
    2. 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中低收入或资源贫乏的生产者普遍提供的农业投入品补贴(这原本属于典型的黄箱措施,但对发展中国家贫困农民予以豁免)。
    3. 为鼓励生产者不生产违禁麻醉作物(如毒品替代种植项目)而提供的支持。

第五节 国际贸易救济政策

一、 补贴和反补贴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1. 补贴的界定 补贴是政府或公共机构为了增强本国产品的竞争力,给予生产者的财务资助或优惠。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补贴被分为三类:禁止性补贴(红箱)、可申诉补贴(黄箱)和不可申诉补贴(绿箱)。其中,出口补贴被视为一种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因为它通过低价抢占市场,损害了进口国同类产业的利益。

2. 反补贴税的实施条件 反补贴是指进口方为了抵消进口商品在生产、加工、运输或出口环节接受的补贴,而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目的是削弱其不公平的低价竞争优势。实施反补贴措施必须具备三个严格的前提条件:

  • 存在补贴:且该补贴具有专向性。
  • 实质损害或威胁:受补贴的进口产品对进口方国内已建立的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新产业造成了实质阻碍。
  • 因果关系:补贴与损害之间必须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

3. 反补贴的三种具体措施

  • 采取临时措施:在调查期间初步确认存在补贴和损害,为防止损害继续恶化而采取的临时干预。
  • 价格承诺:出口方政府同意停止补贴,或出口商同意调整价格,从而消除损害影响。一旦达成承诺,调查可中止或停止。
  • 征收反补贴税:最终确定的制裁措施。反补贴税额不能超过已确认的补贴金额,且应无歧视地征收。

二、 倾销和反倾销 (Dumping and Anti-dumping)

1. 反倾销的实施条件 倾销是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国外市场抛售商品,给进口国造成巨大损害的不公平竞争行为。采取反倾销措施(征收反倾销税)同样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 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
  • 损害或威胁:对进口方产业造成实质损害、重大威胁或实质阻碍。
  • 因果关系:倾销与损害之间有因果联系。

2. 倾销幅度与正常价格的认定 倾销幅度 = 正常价格 – 出口价格。正常价格的确定通常有三种方法:① 出口方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② 向第三方出口的价格;③ 结构价格(即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3. 反倾销调查与措施 反倾销调查通常由受影响的国内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期限一般在一年内结束,最长不超过18个月。其采取的措施与反补贴类似,包括: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和征收反倾销税。

  • 现实隐患:尽管反倾销是为了抵制不公平竞争,但现在常被某些国家滥用,作为实施贸易保护主义和贸易报复的手段,进行旷日持久的调查并征收高额附加税。

三、 保障措施 (Safeguard Measures)

与反倾销和反补贴针对“不公平贸易”不同,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公平贸易”下的突发冲击。

  • 核心机制:在WTO体制下,如果在特定过渡期内,由于不可预见的发展,导致某种产品进口数量激增,对进口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威胁,进口方政府可以实施保障措施(如提高关税或数量限制)。
  • 关键特征(非歧视性):保障措施必须针对某种产品的所有进口来源实施,不能区分国别,具有“非歧视性”。
  • 现实应用:欧美等发达国家常利用此条款来保护其渐渐失去竞争力的“夕阳工业”,以减少失业压力和达到政治目的。

四、 特殊保障措施 (Special Safeguard Measures, 简称“特保”)

这是保障措施的一种极其特殊的衍生形式。

  • 与一般保障措施的核心区别:特保具有强烈的歧视性。它不需要“非歧视地针对全球进口”,而是专门针对某一个特定国家的某类进口产品实施限制。
  • 对中国的影响:在我国加入WTO的谈判中,一些成员国强加了“针对中国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机制”。这意味着,只要中国特定产品出口激增引发损害,其他国家就可以单独对中国产品发起特保调查,其门槛比一般保障措施更低。例如,2009年美国对华轮胎特保案,导致我国近10万轮胎工人失业和巨大的经济损失。

总结提示: 本节的核心难点在于区分这三种救济工具的区别:反补贴针对外国政府补贴,反倾销针对外国企业低价抛售(两者都属于不公平贸易);而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并未违规、但数量突然暴增的正常进口商品(属于公平贸易下的紧急刹车),特保则是带有针对特定国家歧视色彩的特殊工具。

一、 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以“贸易中转”为核心)

1. 自由港 (Free Port) 自由港是指全部或绝大多数外国商品可以豁免关税自由进出的港口区域。外国商品在这里可以不受海关限制地进行改装、加工、展览和销售,主要目的是赚取加工费、运输费等,发挥集散中心的作用。 根据开放程度,教材中给出了两类生动的例子:

  • 完全的自由港:绝大多数商品免税,且允许外商长期自由居留,旅客和当地居民也能享受关税优惠。
    • 中国香港、法国的马赛港、美国的纽约港。
  • 有限的自由港:仅将城市的一部分(如港口或港口区)划为自由港,且不允许外商自由居留。
    • 中国的天津新港、丹麦的哥本哈根等。

2. 自由贸易区 (Free Trade Zone) 它通常设在港口、机场或自然屏障区,主要通过免税吸引外资建立商业和金融机构。它分为“商业自由区”(只准中转和仓储,不准拆包零售和加工制造)和“工业自由区”(允许免税进口原料并指定加工)。

二、 出口加工区(以“工业生产”为核心)

出口加工区是专门为了利用外资、发展出口导向型工业而设立的特殊工业区。

  • 核心特征与区别:前面提到的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属于“贸易型”特区,主要靠商业和转口贸易赚钱;而出口加工区属于“生产型”特区,它面向工业,目的是通过加工制造获取工业收益。它实际上是自由贸易区(享受免税)与工业区(提供基础设施)的结合体。

三、 保税区(多功能的“暂免税”区域)

保税区(又称保税仓库区)是经海关批准设立的,外国商品进入这里可以暂免缴纳关税,并可以长时间进行仓储、展示、加工或转口贸易。如果商品最终要进入国内市场,再补缴关税即可。

  • 功能延伸:保税区不仅具备自由贸易区的优惠和工业区的基础设施,甚至还可以发展房地产、金融、保险和旅游等产业。
  • 教材例子:新加坡的裕廊工业区。它既是一个工业区,又是一个重要的转口贸易港,同时还是一个旅游区,将保税区的多功能性发挥到了极致。

四、 自由边境区和过境区(依托特殊地理位置)

1. 自由边境区 (Free Perimeters) 设在本国边境地带,通过减免关税吸引国内外投资,发展生产和消费品交易。其特点是:区内制造的商品大多数用于区内消费,少数出口;如果要把商品运入本国其他地区,必须按规定纳税。

  • 教材例子:墨西哥与美国边境地区广泛分布的自由边境区;以及中国的中越边境、中俄边境设立的自由边境区。

2. 过境区 (Free Transit Zone) 这是沿海国家为了方便其内陆邻国进出口商品,而专门指定的自由中转港口或边境城市。

  • 核心限制:过境商品免征关税(仅收少量手续费),允许短期储存和重新包装,但绝对不允许进行加工。
  • 教材例子:泰国的曼谷(常作为老挝的过境通道)、印度的加尔各答、巴基斯坦的卡拉奇、阿根廷的布宜诺斯艾利斯、意大利的那不勒斯、德国的汉堡等。

五、 综合型经济特区和科技型经济特区

1. 综合型经济特区 在出口加工区基础上发展而来,规模大、功能齐全。不仅搞外贸和加工,还涉足农业、牧业、旅游业、金融服务业等多种经营活动。

  • 国外例子:巴西马瑙斯自由贸易区(带动了周围区域乃至整个亚马逊地区的经济发展)。
  • 国内例子:中国改革开放以来设立的五大综合性经济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它们利用特殊的政策吸引资金、技术和人才,对我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2. 科技型经济特区 又称科技工业园区或高技术园区。它不以大规模产品出口为目的,而是以高校科研机构和专业企业群为依托,加速科学技术研发及其成果转化。

  • 教材例子:20世纪中叶,美国加州依托斯坦福科研工业区发展起来的著名的硅谷,它在世界上具有重要的影响力,是科技型特区的典型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