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制定主体​​ ​​效力层级​​ ​​特点​​ ​​典型例子​​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最高(仅次于宪法) 全国适用,稳定性强,内容原则性 《对外贸易法》《海关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次于法律 针对法律的具体实施,全国适用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反倾销条例》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如商务部、海关总署) 低于行政法规 针对某一领域具体管理,全国适用 《出口管制清单管理办法》《跨境电商监管办法》
​​地方性法规​​ 省级/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仅限本地区 结合地方实际,不得与上位法冲突 《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
​​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市级政府 低于地方性法规 地方行政管理具体措施 《北京市跨境电商综试区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 各级行政机关(如商务部、海关总署) 无严格立法程序 政策性文件,可随时调整 《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规定​​ 各级机关均可 灵活 内容较具体,可针对某一事项 《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规则​​ 行业监管机构(如交易所、行业协会) 较低 行业内部管理 《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细则​​ 国务院部门或地方政府 细化上位法 对法律、法规的具体解释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配套细则
​​通知​​ 各级行政机关 最低 临时性、指导性 《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 立法技术要求​​

  • ​​法律​​: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名称多为“法”(如《对外贸易法》)。
  •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名称多为“条例”“规定”“办法”(如《反倾销条例》)。
  • ​​部门规章​​:由部委制定,名称多为“办法”“规定”“规则”(如《出口管制清单管理办法》)。
  • ​​地方性法规/规章​​:由地方人大或政府制定,名称多为“条例”“办法”“规定”。

​​2. 效力层级决定名称​​

  • ​​效力越高,名称越正式​​(如“法”>“条例”>“办法”>“通知”)。
  • ​​内容越具体,名称越灵活​​(如“细则”“通知”多用于细化规定)。